Tuesday 13 January 2009

轉貼:重新評估監管水平

  雷曼迷債一事揭露了金管局及證監會兩者的監管水平,其實任總口中所謂的「一業兩管」監管水準如何,細看證監會1月6日發表的新聞稿可見一班:事件中證監會譴責渣打銀行,因為渣打在2001至2003年期間特別優惠一名客戶,所以未能達到《操守準則》的要求。這事件反映什麼?是渣打早在七年多前開始不達標,但七年多後的今天,監管機構才作出譴責!

  證監會的新聞稿表示,金管局發現渣打讓一名為Stone Castle公司的客戶取得相關互惠基金的即日定價,從而可以轉入或轉出基金,但渣打其他客戶只獲提供翌日的定價,未獲通知或沒有獲得即日定價安排。

  細看新聞稿,可以發現有幾個重點:第一、Stone Castle獲得特別安排的基金多達二十四隻;第二、證監會的新聞稿披露了幾個重要日期:「這次決定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對渣打在2001年5月至2003年9月期間分銷互惠基金及相關交易運作的調查。金管局在2008年1月10日將調查結果轉介證監會作進一步行動。」最後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證監會在決定應向渣打採取什麼適當行動及商討和解方案時,已考慮到渣打主動向金管局滙報事件。」  將以上資料重新拼圖,可得出的要點如下:渣打不達標行為歷時兩年多,是一段不短的時間;涉及的基金數目逾二十隻,數目亦同樣不少;渣打銀行是持續地出現不達操守要求的情況。單憑這幾點,已反映金管局後知後覺!

  事件是如何曝光呢?是金管局調查時發現?非也,原來是渣打主動投案!走筆至此,陳焱腦海裏升起的問題是:如果渣打沒有自首,金管局何時才會發現事件?還是一直不知不覺?

  這個問題,我沒有答案,但是尚有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金管局一定有答案。事情在2001至2003年發生,為何金管局在2008年1月,即優惠結束已經長達約四年半之多,才將調查結果轉介證監會?究竟金管局何時才獲渣打通知此事?而金管局獲得渣打通知此事後,用了多少時間做了什麼調查工夫?總的一句:究竟這四年半時間,金管局做了什麼事?

  事件的結局,是「渣打已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向那些曾投資有關基金但未獲渣打給予同等對待的合資格客戶付款。在這項協議中,渣打不同意本身曾經犯錯,並且是渣打自願向客戶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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