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說任志剛很重要,恕我愚笨,我完全不明白他有何重要,也不明白為何不在根本上取消這一個職位,或是職稱保留,工作性質重新劃定。新的專員自然不需千萬元以上的年薪,而香港金融體制之內,再不需要一個如任志剛這樣經人治的政治文化下產生的大白象式人物。
如果說任專員要管理整個金融體系非常重要(其實他絕對無這個權力,只是他經常出鏡指點一切予人的錯覺),所以值得這個高薪,但為何重要性與他一樣的財經及金融事務局局長沒有他三分一人工?何解他的上司也沒有高薪?
為陳德霖做評論
若說他管錢多所以重要,那麼一個銀行的櫃位員每月經手的金錢隨時過千萬元,為何只可支萬多元的小職員人工?既然經手多少錢不是人工的標準,是什麼令到任志剛可以年支千多萬元的公帑?若說他權重,他的權不會比特首更重,他又憑什麼支比特首更高的人工?
他自比投資銀行的行長或總裁嗎?對不起,外基金的投資回報比順嫂更差,經常不能與放在長期定息五六厘更高的收益,自然我們也不希望他將港人的儲備學投資銀行家一樣進行炒賣投機,那有什麼好比較?將外基金大半放到外國的定息債券,小半分散外判給各國際級的投資基金作保守的投資,並時加監察,這碼子的工作,財政司指導半個局長就能勝任有餘,而且可更有效率,回報更佳。
若說金融管理專員有負責監督管理銀行業之責,要提防多家小銀行在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倒閉的事重演,任志剛在這十多年似乎做得不錯,也只是當局依法檢查銀行賬目及投資情況比較嚴格的結果,那是任何會計師也做得來的事情,從前的銀行監理專員(政府官員)也有這些法定的權力,只是當局不干預(實是不理)市場管治哲學有誤而已。
時至今天,任志剛的離任終成事實,各界的評論又再次顯示就算在一個議題是可以預知的情況下,不論是評論家還是政客也不會想多一些,功課多做一些,評問題評得宏觀一些。由社論到政黨小政客談得最高興的話題是什麼?就只是新專員的任命過程要公開公正、要有透明度、要重人才不要任人唯親啦之類,背後的理念欠缺,想的只是官場的人事八卦。亦可以說,大家只是為陳德霖而做評論,這是多麼無聊?
下任工作節省支出
最少大家應想一想新任金融管理專員有什麼責任要肩負,有什麼事情要改革?筆者認為給他一個高薪的兩年合約,由他負責重新規劃金管局及專員的工作,目的是要簡化一切,為政府及納稅人節省以億計的支出。陳德霖能夠這樣做,他就是一個真正的精英,治港的人才,否則,他只是一個延續任志剛式貪婪的自利小人,是另一損眾自肥的特區惡吏。
政客為何要捲入政府的人事任免紛爭之中?民主黨利用雷曼事件爭取政治曝光,但對元兇的任志剛則輕輕放過,保持良好關係之餘,在他下台的問題上忽然唱反調,由倒任變成了挺任,這場戲也太難看了吧?也太出賣苦主的利益了吧?政客的不可靠,筆者也沒有批錯你們吧!
任志剛的位置,是他利用權勢為自己度身訂做弄出來的結果。這是經十多年累積,但並不表示不可改變。他為自己訂做的三大任務,事實上已經證明全無重要性,而且失敗,這個專員的位置應該取消,金管局亦要簡化。
第一的投資與管理外基金任務,前面已經分析過,不必再負責下去,交回財政司負責便可以。第二是監管銀行之責,在雷曼事件之中,我們已經看到是如何失敗,任志剛為保權位,反轉過來要靠銀行家的支持,於是反而包庇他們的利益,銀行家可沒有出糧給專員閣下的,反而雷曼苦主個個是納稅人,任志剛你對得起他們嗎?你能無愧嗎?
聯可靠與專員無關
金管局若然減低職能,那負責監管及執法的專員薪金與職能,只能與證監或國際上類似機構看齊。金融專員只餘下第三職能,就是保持香港貨幣的穩定。這正是任志剛此人或繼任人最不值錢的地方。
在聯不變的前提之下,任志剛度過了大半生的金融高官生涯。聯本身保證了港的穩定與可靠,這就與專員的能力無關。若然脫,特區之內根本沒有官員有相關的經驗,陳德霖有嗎?這方面的人才只能外求,美國聯儲局中人長期用利息微調貨幣的穩定,其他央行也有這些經驗,獨香港的沒有,但可以支人家十倍的人工。
任志剛這類人才要是多幾個,香港必亡於公帑超支之上,這才是香港金融危機所在。
Wednesday, 27 May 2009
Tuesday, 26 May 2009
金管局落後各地央行 缺法例訂權責
自從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即將退休的消息傳出後,已有立法會議員要求檢討目前金管局的相關法例,藉以訂明總裁任期、聘用方式等等,但其實,改動還牽涉金管局的權責和獨立性如何透過法例確立。
事實上,相對於大多數中央銀行,金管局的相關法例明顯有別,例如沒有訂明權力,以及職責,也沒有規定如何問責。
英國澳洲加國有列明
金管局成立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由外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合併僅透過修訂《外基金條例》和《銀行業條例》進行,並未有如其他央行的《中央銀行法》般,另立新的《金融管理局條例》,其獨立性也未有透過法例確立,而是由經歷「五朝」財政司的任志剛,以其在位時間之久和個人作風維持。
在貨幣政策方面,《外基金條例》亦僅訂明,金管局的權力和職責由財政司司長授與。
相比之下,歷時三百多年演化的英倫銀行,《一九九八年英倫銀行法》除列明其職責,以及其行長的任期外,更要求該行就決定發表書面聲明,而部分會議的紀錄亦須於特定時間內公開,旗下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亦有說明。
英倫銀行的例子並非獨有,無論是《澳洲儲備銀行法》還是《加拿大銀行法》,除最基本的行長任期,由誰委任等基本規定外,都同樣列明央行的權責。
相反,以金管局總裁到立法會報工作為例,雖然任志剛自一九九九年起每年都會到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三次,但做法僅是約定俗成,並無法例或協議訂明。
事實上,據國際貨幣基金會(IMF)二○○三年的一份報告,便在讚揚金管局的管理具透明度、運作協調得宜。
同時,IMF質疑金管局運作欠缺明確的法律支持,貨幣政策目標也沒有透過立法或規例確立。
報告並指出,金管局總裁的任免理應透過法例中清楚訂明。
專家指做法十分不尋常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主任Douglas Arner指出,由英倫銀行、美國聯儲局、歐洲央行到中國人民銀行,一般央行都有本身的法例去保障其獨立性和訂明如何問責,各央行之間做法都很相似,但金管局卻沒有,因此香港的做法可說「十分不尋常」,如果香港決定修訂,便應參考其他國家的法例。
目前盛傳的下任金管局總裁大熱人選,是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助選團要員、現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陳德霖,Arner承認,「不少央行行長過去都是政治人物、財金官員和學者,而且即使是(美國聯儲局主席)貝南奇,也須與總統和財長攜手合作挽救經濟;但他強調,各地都有透過法律,去確保央行的獨立性■
事實上,相對於大多數中央銀行,金管局的相關法例明顯有別,例如沒有訂明權力,以及職責,也沒有規定如何問責。
英國澳洲加國有列明
金管局成立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由外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合併僅透過修訂《外基金條例》和《銀行業條例》進行,並未有如其他央行的《中央銀行法》般,另立新的《金融管理局條例》,其獨立性也未有透過法例確立,而是由經歷「五朝」財政司的任志剛,以其在位時間之久和個人作風維持。
在貨幣政策方面,《外基金條例》亦僅訂明,金管局的權力和職責由財政司司長授與。
相比之下,歷時三百多年演化的英倫銀行,《一九九八年英倫銀行法》除列明其職責,以及其行長的任期外,更要求該行就決定發表書面聲明,而部分會議的紀錄亦須於特定時間內公開,旗下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亦有說明。
英倫銀行的例子並非獨有,無論是《澳洲儲備銀行法》還是《加拿大銀行法》,除最基本的行長任期,由誰委任等基本規定外,都同樣列明央行的權責。
相反,以金管局總裁到立法會報工作為例,雖然任志剛自一九九九年起每年都會到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三次,但做法僅是約定俗成,並無法例或協議訂明。
事實上,據國際貨幣基金會(IMF)二○○三年的一份報告,便在讚揚金管局的管理具透明度、運作協調得宜。
同時,IMF質疑金管局運作欠缺明確的法律支持,貨幣政策目標也沒有透過立法或規例確立。
報告並指出,金管局總裁的任免理應透過法例中清楚訂明。
專家指做法十分不尋常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主任Douglas Arner指出,由英倫銀行、美國聯儲局、歐洲央行到中國人民銀行,一般央行都有本身的法例去保障其獨立性和訂明如何問責,各央行之間做法都很相似,但金管局卻沒有,因此香港的做法可說「十分不尋常」,如果香港決定修訂,便應參考其他國家的法例。
目前盛傳的下任金管局總裁大熱人選,是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助選團要員、現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陳德霖,Arner承認,「不少央行行長過去都是政治人物、財金官員和學者,而且即使是(美國聯儲局主席)貝南奇,也須與總統和財長攜手合作挽救經濟;但他強調,各地都有透過法律,去確保央行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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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15 May 2009
Monday, 11 May 2009
金管局在迷債事件有否失職?
金管局在迷債事件有否失職? By 曾廣海、尹靖廷
立法會雷曼迷債調查小組的主要目標是調查事件有否涉及官員在監管上的失職、如何改善現行的監管制度、及如何妥善解決事件。要達到此等目標,首要任務是從法例上,釐清各監管機構在事前和事後的職責,過程是否存在失職。這才能追本溯源,有效探索如何改善現行的監管制度和尋求妥善解決辦法。
保障存款人投資者利益
在銀行經存款業務的監管方面,金管局的職責是確保銀行「以持正和審慎的方式,以及適度的專業能力經營」及「以無損或相當不可能損及存款人或潛在存款人的利益的方式經營」(《銀行業條例》)。
另外,在銀行經營證券業務方面,根據金管局與證監會所簽訂的備忘錄,金管局取代了證監會對銀行的前線監管,以及開立調查檔案這二方面的職責,並在顧及投資者對投資產品的「認知水平和專門知識所達程度後,確保他們獲得適當程度的保障」的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探討金管局對事件是否存在失職時,應以此作為標準。
根據上述的二條法例和相關安排,金管局具有監管銀行不以違規或違法的手法向存戶或投資者銷售證券產品的法定責任。
此外,金管局對銀行在這方面的監管,應較證監會對證券行的監管要求為高、審查應更頻密、處分應更嚴厲,主要原因是銀行較證券行更直接地掌握了存戶可動用財富的資料,更易取得存戶的信任,而且,投資經驗不足及希望穩健、保本的投資者,大多數是將儲蓄存放於銀行,這些人對投資風險的認識一般較證券行客戶為低。
再者,銀行對這些非傳統的銀行業務是於近年才開展,故經驗不足。他們快速膨漲前線員工隊伍,對迷債這類較股票或債券掛鈎複雜得多的產品的風險,認識亦未必足夠。目前所見,迷債的分銷銀行幾乎全是中小型及中資銀行,這些銀行除了本身應負一定責任外,其實它們也是金管局監管力度不足的受害者。他們因受收取較高佣金的吸引,負責人為求增加銀行收入,將經營多年建立的客戶關係,押在這些自己也認識不深的金融工具上,最後不單賠上金錢,亦賠上客戶對銀行的多年信任和銀行本身的聲譽。
為何說金管局的監管力度不足?這可從多方面看出,首先,按任志剛向立法會的作供,金管局並未如上所述,對銀行參與這些新業務於早期便給予較高的重視,只集中力度在他們熟悉的傳统的系統性風險監管,將資源放於監察銀行20萬億計的資產負債表,對幾十億的迷債及信貸掛鈎產品一直只當小事處理,直至2008年才對這些產品的銷售作專題審查。審查了四間已發現大批違規個案,但監管當局仍未採取強力手段,制止違規活動。直至去年8、9月雷曼倒閉前,個別銀行仍誘使不少客戶購進雷曼產品。
「適合性」處理令人失望
另外,金管局對「適合性」的處理亦令人失望。證監會提交的雷曼報告書指出,政府對投資產品銷售的監管架構,是建基於「披露」和「適合性」這「兩大支柱」。證監會發放給銀行的「適合性」要求,包括三項主要方面:
(一)認識你的客戶;如投資知識、投資期、承受風險的能力;
(二)認識你推介的投資產品,如「透徹理解」投資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其包含的投資項目的性質及風險;
(三)就客戶的情况作合適的配對,並要用淺白易懂的言語向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缺點及風險,對長者及缺乏投資經驗的客戶,應特別審慎。
至於懲處方面,該報告强調違反「適合性」就是違反《操守準則》,可導致被除牌(證券經營牌)、或被公開譴責及罰款。
迷債是一個結構極其複雜的金融產品,涉及一些保險承擔如CDS,貨幣及利率掉期及CDO等衍生工具,而這些迷債是由一個實則是「皮包公司」的公司所發行,亦涉及一些與他相關連的跨國公司的複雜關係,相信沒有相當水平的金融、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知識,難以明白其中的各項風險,更不用說用準確及易明的語言向客戶解釋,以讓他們明白內裏的風險。
真不明白,金管局為何可以讓銀行賣給非專業投資者達數年之久,而且客戶有數萬之眾,其中包括弱智、弱視及文盲人士,而在雷曼出事前,一直查不到違反「適合性」、以至足以被公開譴責的個案。*
任志剛在立法局雷曼小組作供時承認,《證券及期貨條例》較《銀行業條例》賦予金管局較多權力以執行前線監管工作,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對中介人的監管及調查的權力,遠較《銀行業條例》第55條的相應條款為高。
任志剛承認金管局一直未有使用《証券及期貨條例》,而只用《銀行業條例》,實在是把自己的老虎牙剝掉。沒牙老虎便只能在調查時答應銀行一些條件,以換取他們的合作,造成今天的被動局面。據上文列舉的資料及分析,金管局在雷曼事件的監管上是否失職,讀者可自行判斷,更期待金管局在下次立法會作證供時能給予進一步闡釋。
註 *參考任志剛於4月28日立法會雷曼迷債調查小組回答余若薇議員供詞
立法會雷曼迷債調查小組的主要目標是調查事件有否涉及官員在監管上的失職、如何改善現行的監管制度、及如何妥善解決事件。要達到此等目標,首要任務是從法例上,釐清各監管機構在事前和事後的職責,過程是否存在失職。這才能追本溯源,有效探索如何改善現行的監管制度和尋求妥善解決辦法。
保障存款人投資者利益
在銀行經存款業務的監管方面,金管局的職責是確保銀行「以持正和審慎的方式,以及適度的專業能力經營」及「以無損或相當不可能損及存款人或潛在存款人的利益的方式經營」(《銀行業條例》)。
另外,在銀行經營證券業務方面,根據金管局與證監會所簽訂的備忘錄,金管局取代了證監會對銀行的前線監管,以及開立調查檔案這二方面的職責,並在顧及投資者對投資產品的「認知水平和專門知識所達程度後,確保他們獲得適當程度的保障」的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探討金管局對事件是否存在失職時,應以此作為標準。
根據上述的二條法例和相關安排,金管局具有監管銀行不以違規或違法的手法向存戶或投資者銷售證券產品的法定責任。
此外,金管局對銀行在這方面的監管,應較證監會對證券行的監管要求為高、審查應更頻密、處分應更嚴厲,主要原因是銀行較證券行更直接地掌握了存戶可動用財富的資料,更易取得存戶的信任,而且,投資經驗不足及希望穩健、保本的投資者,大多數是將儲蓄存放於銀行,這些人對投資風險的認識一般較證券行客戶為低。
再者,銀行對這些非傳統的銀行業務是於近年才開展,故經驗不足。他們快速膨漲前線員工隊伍,對迷債這類較股票或債券掛鈎複雜得多的產品的風險,認識亦未必足夠。目前所見,迷債的分銷銀行幾乎全是中小型及中資銀行,這些銀行除了本身應負一定責任外,其實它們也是金管局監管力度不足的受害者。他們因受收取較高佣金的吸引,負責人為求增加銀行收入,將經營多年建立的客戶關係,押在這些自己也認識不深的金融工具上,最後不單賠上金錢,亦賠上客戶對銀行的多年信任和銀行本身的聲譽。
為何說金管局的監管力度不足?這可從多方面看出,首先,按任志剛向立法會的作供,金管局並未如上所述,對銀行參與這些新業務於早期便給予較高的重視,只集中力度在他們熟悉的傳统的系統性風險監管,將資源放於監察銀行20萬億計的資產負債表,對幾十億的迷債及信貸掛鈎產品一直只當小事處理,直至2008年才對這些產品的銷售作專題審查。審查了四間已發現大批違規個案,但監管當局仍未採取強力手段,制止違規活動。直至去年8、9月雷曼倒閉前,個別銀行仍誘使不少客戶購進雷曼產品。
「適合性」處理令人失望
另外,金管局對「適合性」的處理亦令人失望。證監會提交的雷曼報告書指出,政府對投資產品銷售的監管架構,是建基於「披露」和「適合性」這「兩大支柱」。證監會發放給銀行的「適合性」要求,包括三項主要方面:
(一)認識你的客戶;如投資知識、投資期、承受風險的能力;
(二)認識你推介的投資產品,如「透徹理解」投資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其包含的投資項目的性質及風險;
(三)就客戶的情况作合適的配對,並要用淺白易懂的言語向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缺點及風險,對長者及缺乏投資經驗的客戶,應特別審慎。
至於懲處方面,該報告强調違反「適合性」就是違反《操守準則》,可導致被除牌(證券經營牌)、或被公開譴責及罰款。
迷債是一個結構極其複雜的金融產品,涉及一些保險承擔如CDS,貨幣及利率掉期及CDO等衍生工具,而這些迷債是由一個實則是「皮包公司」的公司所發行,亦涉及一些與他相關連的跨國公司的複雜關係,相信沒有相當水平的金融、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知識,難以明白其中的各項風險,更不用說用準確及易明的語言向客戶解釋,以讓他們明白內裏的風險。
真不明白,金管局為何可以讓銀行賣給非專業投資者達數年之久,而且客戶有數萬之眾,其中包括弱智、弱視及文盲人士,而在雷曼出事前,一直查不到違反「適合性」、以至足以被公開譴責的個案。*
任志剛在立法局雷曼小組作供時承認,《證券及期貨條例》較《銀行業條例》賦予金管局較多權力以執行前線監管工作,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對中介人的監管及調查的權力,遠較《銀行業條例》第55條的相應條款為高。
任志剛承認金管局一直未有使用《証券及期貨條例》,而只用《銀行業條例》,實在是把自己的老虎牙剝掉。沒牙老虎便只能在調查時答應銀行一些條件,以換取他們的合作,造成今天的被動局面。據上文列舉的資料及分析,金管局在雷曼事件的監管上是否失職,讀者可自行判斷,更期待金管局在下次立法會作證供時能給予進一步闡釋。
註 *參考任志剛於4月28日立法會雷曼迷債調查小組回答余若薇議員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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