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6 May 2009

金管局落後各地央行 缺法例訂權責

   自從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即將退休的消息傳出後,已有立法會議員要求檢討目前金管局的相關法例,藉以訂明總裁任期、聘用方式等等,但其實,改動還牽涉金管局的權責和獨立性如何透過法例確立。

  事實上,相對於大多數中央銀行,金管局的相關法例明顯有別,例如沒有訂明權力,以及職責,也沒有規定如何問責。


英國澳洲加國有列明

  金管局成立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由外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合併僅透過修訂《外基金條例》和《銀行業條例》進行,並未有如其他央行的《中央銀行法》般,另立新的《金融管理局條例》,其獨立性也未有透過法例確立,而是由經歷「五朝」財政司的任志剛,以其在位時間之久和個人作風維持。

  在貨幣政策方面,《外基金條例》亦僅訂明,金管局的權力和職責由財政司司長授與。

  相比之下,歷時三百多年演化的英倫銀行,《一九九八年英倫銀行法》除列明其職責,以及其行長的任期外,更要求該行就決定發表書面聲明,而部分會議的紀錄亦須於特定時間內公開,旗下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亦有說明。

  英倫銀行的例子並非獨有,無論是《澳洲儲備銀行法》還是《加拿大銀行法》,除最基本的行長任期,由誰委任等基本規定外,都同樣列明央行的權責。

  相反,以金管局總裁到立法會報工作為例,雖然任志剛自一九九九年起每年都會到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三次,但做法僅是約定俗成,並無法例或協議訂明。

  事實上,據國際貨幣基金會(IMF)二○○三年的一份報告,便在讚揚金管局的管理具透明度、運作協調得宜。

  同時,IMF質疑金管局運作欠缺明確的法律支持,貨幣政策目標也沒有透過立法或規例確立。

  報告並指出,金管局總裁的任免理應透過法例中清楚訂明。


專家指做法十分不尋常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主任Douglas Arner指出,由英倫銀行、美國聯儲局、歐洲央行到中國人民銀行,一般央行都有本身的法例去保障其獨立性和訂明如何問責,各央行之間做法都很相似,但金管局卻沒有,因此香港的做法可說「十分不尋常」,如果香港決定修訂,便應參考其他國家的法例。

  目前盛傳的下任金管局總裁大熱人選,是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助選團要員、現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陳德霖,Arner承認,「不少央行行長過去都是政治人物、財金官員和學者,而且即使是(美國聯儲局主席)貝南奇,也須與總統和財長攜手合作挽救經濟;但他強調,各地都有透過法律,去確保央行的獨立性■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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